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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部中─ “文學作品”(literary work) 指除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外的任何寫出、講出或唱出的作品,並據此包括─ (a) 資料或其他材料的任何形式的編彙,且因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並包括(但不限於)列表; (b) 電腦程式;及 (c) 為電腦程式而備的預備設計材料; “音樂作品”(musical work) 指由音樂構成的作品,但不包括擬伴隨該等音樂而唱出或講出的文字或表演的動作; “戲劇作品”(dramatic work) 包括舞蹈作品或默劇作品。 (2) 除非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否則版權並不存在於該等作品,而在該等作品經如此記錄之前,其版權亦不存在;在本部中,凡提述該等作品的製作時間,即提述該等作品經如此記錄的時間。 (3) 就第(2)款而言,作品是否由作者記錄或是否經作者的允許而記錄並不具關鍵性;如作品並非由作者記錄,則第(2)款對版權是否在獨立於經記錄的作品的情況下存在於紀錄本身此一問題,並無影響。
(1) 複製有關作品是受任何類別的版權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在本部中,凡提述複製及複製品,均按以下條文解釋。 (2) 複製任何作品指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該作品,並包括藉電子方法將作品貯存於任何媒體。 (3) 就藝術作品而言,複製包括將平面作品製成立體的複製品以及將立體作品製成平面的複製品。 (4) 就影片、電視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而言,複製包括製作的構成該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全部或任何實質部分的任何影像的照片。 (5) 就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而言,複製指製作該編排的精確複製品。 (6) 就任何類別的作品而言,複製包括製作該等作品的短暫存在的複製品或為該等作品的其他用途而附帶製作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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